带君释法|土地使用权人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人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为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党中央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重大决策部署,丰富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内容,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国家制定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自2019年1月1日生效实施。
《土壤污染防治法》自生效实施以来,本市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进行大量的宣传和服务指导工作,包括召开多次培训会议、编制图解手册、土壤污染防治资料汇编、行政指导等等。
👉《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
👉《上海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 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的通知
👉 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 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标准体系梳理
通过将近一年的宣传指导,本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12月发布了《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 2019-2020年土壤污染环保专项检查的通知》,决定开展2019-2020年土壤污染环保专项检查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土壤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为了帮助企业做好迎接执法检查工作,小E从今天开始,连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法律责任相关内容~
主题三:土地使用权人的责任
1
未按规定实施后期管理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未进行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的;(三)未按照规定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四)未按照规定实施修复的;(五)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未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的。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3
未备案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的;
(二)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的;(三)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撰稿:戴郡
审核:林子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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